|
| 婚约近代化视域下财礼返还规则的递嬗 |
|
| 投稿时间:2024-06-12 修订日期:2024-11-29 |
| DOI: |
| 中文关键词: 定婚 婚约 财礼返还 民事习惯 |
| 英文关键词: |
| 基金项目: |
|
| 摘要点击次数: 534 |
| 全文下载次数: 0 |
| 中文摘要: |
| 财礼源起周代“昏礼”之纳征,经后世礼、法、俗的融合,成为定婚的实质要件。礼法规范下,定婚和财礼属于聘娶婚与家产制的一个子系统,悔婚及定婚解除后的财礼返还已形成自洽的规则体系。晚清继受西法,婚约制逐步取代定婚制,定婚与财礼之间的必然联系被割裂,财礼及其返还规则在国家法上处于模糊地带。更有甚者,礼法俗交织下的财礼成为革命者认识中的“陋俗”,其规则意义和伦理价值隐而不彰。由于婚约制度和过错因素的缺位,最高人民法院确立的彩礼返还规则始终无法跳出以“登记”为返还基准的窠臼。 |
| 英文摘要: |
| |
|
View Fulltext
查看/发表评论 下载PDF阅读器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