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 关于期货交易的客体,在学术界和实务界争论都颇大,其中“合同说”和“商品说”是两
种流行的观点。“合同说”认为期货交易的客体是合同(合约、契约)或标准化合同; “商品说”认为期
货交易的客体是基础商品( underlying commodity)。这两种观点均未揭示期货的本质。“合同说”未
能将期货与一般的民事合同区分开,不利于期货法与我国《民法通则》、《合同法》所建立的合同法
体系相协调。“商品说”则混淆了远期交易与期货交易,期货交易虽源于远期交易,但与远期交易有
着本质的区别。期货交易的客体其实是金融市场上的一种新的交易工具,它与传统的基础商品交
易完全不同,其规范的英文名称是deriv ativ e,中文译名为“衍生工具”。 |